返還遺產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4-司執-9040-202503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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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吳雅惠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吳雅靜  住同上 相 對 人 吳恭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5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吳火山間返還遺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追 加債權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吳恭麟為債權人。   理 由 一、執行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聲請強制執行,如 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債權人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債權人。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111年度家繼字第48號民事判決所示,債務人吳火山 應返還新台幣3,697,275元,及自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吳戴碧香之王體繼承人即吳雅惠、吳雅靜、吳一凡、吳恭麟,惟吳恭麟未併同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謂其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追加為債權人,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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