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TDV-114-司家催-1-20250108-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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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蕭能維律師即盧慶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盧慶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盧慶(男、民前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高 雄州恆春郡恆春街水泉275番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 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盧慶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 日起1年15日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 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盧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盧慶於民國33年5月25日死亡 ,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338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盧慶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