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TDV-114-司家補-2-20250109-2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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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然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黃○桔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1 項關於應徵收費用「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