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TDV-114-司家補-27-20250208-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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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丙○○ 代 理 人 雷○明律師、王○萱律師、蘇○雅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雷○明律師、王○萱律師、蘇○雅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間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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