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TDV-114-司家補-33-20250217-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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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 聲 明 人 張○淑○ 聲 明 人 張○婷 聲 明 人 張○峰 聲 明 人 張○○ 聲 明 人 藍○○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元 法定代理人 藍○○ 聲 明 人 鄭○○ 聲 明 人 鄭○○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真 法定代理人 鄭○○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俊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