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TDV-114-司家補-5-20250108-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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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惟本案繫屬日為113年12月31日,故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