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家補-64-20250321-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 代 理 人 張○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古○源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