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拍-11-202502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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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雪萍、林淑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浩東於民國114年2月8日死亡 ,是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㈢如有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列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已因買賣或信託等原因,所有權人 變更為邱雪萍、林淑嬌,故請陳報邱雪萍、林淑嬌為本件之相對人,並陳報渠等之送達處所。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恆春鎮僑勇段101、118、120、121、 123、127、130、133地號及草埔段28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四、承上,請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邱雪萍、林淑嬌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抵押權,登記日期為103年7月18日、擔 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即聲請狀附表第4件),債務人張浩東於103年7月15日簽發,票面金額為100,000元之本票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