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拍-27-202502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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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家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正本(聲請狀所附為影本)。 三、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一,土地標示之「權利範圍」(應為2分 之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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