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4-司拍-33-202502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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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本件聲請人已繳納3,000元裁判費,故聲請人應補繳1,5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85建 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須包含尚欠本金 、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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