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拍-39-202503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劭文 黃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賢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