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拍-42-202503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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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謝欣婷 相 對 人 王楊八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王楊八娥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楊八娥邀同第三人王敏哲為連帶 債務人(保證人),於民國110年2月9日簽立不動產抵押借款確認書兼借據(另簽立同面額本票1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5月8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0年2月17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抵押借款確認書兼借據、本票、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1月22日屏院昭民執癸113司執17452字第1144007335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因前次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未果,再次聲 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惟聲請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同一抵押權對相對人王楊八娥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並曾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自得持原執行名義再對其聲請強制執行,無庸重複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卷內資料,亦查無有何原民事裁定內容不能實現而有更行裁定必要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就同一內容重複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並無權利保護必要,應屬無實益,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福德 200 0 0 0.84 4分之1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福德 201 0 0 53.54 4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6 朝陽街38號四樓 福德段194、200、20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四層39.72,總面積39.72 全部 共有部分:福德段58建號**2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50分之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