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拍-45-20250307-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榮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拍賣標的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因信託變更為陳金城,故請具狀陳報本件之相對人為「陳金城」,並陳報其送達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