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拍-45-202503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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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榮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拍賣標的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因信託變更為陳金城,故請具狀陳報本件之相對人為「陳金城」,並陳報其送達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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