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拍-46-202503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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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12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二筆之授信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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