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拍-47-202503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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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陳彥均「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屏東縣○○鄉○○村○○路000○00號」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提出之收件回執「屏東縣○○鄉○○村○○路000○00號」之地址函件非本人收受,故請確認「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函件如為本人親收請提出收件回執影本,或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段0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