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拍-47-202503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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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其中借款新臺幣(下同)7,380,000元部分(即購屋貸款)約定按月付息,第1至83期每月固定償還本金31仟元,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故依借款契約書第七條第㈣款(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加速條款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該條款記載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聲請人於114年3月14日具狀表示,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寄送地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為相對人前戶籍地址,然無人收受退回;「屏東縣里○鄉○○路000○00號」為標的物所在地,確有關係人收受,聲請人確已盡通知之義務。惟相對人已於113年5月6日遷移戶籍地至「高雄市○○區○○路○段000號」,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於114年2月10日寄發,該時點相對人戶籍地已遷移,通知亦無人收受退回,且居所地之通知亦非由本人收受,尚難認通知程序完備。又聲請人迄今未提出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故請陳報相對人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未清償」之債權金額(結算至3月份),並提出電腦查詢明細資料或債權計算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