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拍-48-202503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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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靖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18建號 ,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方◯◯(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催 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四、本件經核其中借款300,000元部分之放款借據,依據契約書 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之約定,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所主張之擔保借款係以該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為依據,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債務人鄭明宗之「書面資料」及收件回執影本。 五、請提出可看出信用卡欠款利息起算日之電腦查詢帳務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