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拍-54-202503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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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林文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俊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1206建 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本件聲請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債務,包含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故請提出擔保債權範圍內,已屆清償期之借款證明文件(借據、借款契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