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拍-61-202503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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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3 建號(上開不動產原所有權人為陳淑麗,民國113年1月9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