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拍-65-202503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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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雖係寄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之3」,惟催告函因遷移不明退回,尚難認催告程序完備,故請就上開催告函之內容向管轄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聲請對相對人林宏哲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並陳報該裁定及已刊登該裁定之報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