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票-152-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本票2紙,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係聲請事項所載民國「112年5月18日」或附表所載「113年8月1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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