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DV-114-司票-156-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劉雲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宗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經核聲請狀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就提示日僅記載「如附表」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提示日尚未明確(應明確記載年、月、日)。故請陳明本件之本票(票據號碼:CH122582、CH122581)2紙之「提示日」(是否均於票載到期日民國113年10月16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