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票-199-202503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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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可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存富 相 對 人 施祈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施祈睿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發票日民國 112年8月1日)1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2年8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一定之金額」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 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其金額欄位文字記載「新台幣壹拾貳萬120000元」,形式上未臻明確,無從認定其數額,即該本票有關「一定金額」之記載不明確,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該絕對應記載事項記載有欠缺之情形,屬於無效本票,聲請人以系爭本票1紙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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