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票-203-202503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楊恩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851657)1紙,利息起算日係請求事項所載「裁定送達翌日」或附表所載「民國114年3月13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