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4-司票-203-20250321-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楊恩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851657)1紙,利息起算日係請求事項所載「裁定送達翌日」或附表所載「民國114年3月13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