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票-204-202503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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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翁嘉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棨方即陳田棨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0346)1紙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1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是否即為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民國113年10月22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