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TDV-114-司繼-160-20250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0號 聲 明 人 楊敦閔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楊詔喆(男,民國71年6月21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號)之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楊○謀、母親李○圩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是以渠等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楊詔喆於113年12月7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楊詔喆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