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4-司繼-238-2025021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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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8號 聲 明 人 李○軒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鍾○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 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鍾○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司家補字第000號裁定,命聲明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經合法送達於聲明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明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30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