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TDV-114-司繼-544-202503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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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4號 聲 明 人 A001 聲 明 人 A02 聲 明 人 A03 聲 明 人 A04 聲 明 人 A07 兼 上列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A05 聲明人A07 之法定代理人 丙○○ 聲 明 人 A08 兼 上列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A06 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聲明 人A001、A02、A03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上列聲明人A04、A05、 A06、A07、A08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本得拋棄其繼承權,且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且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若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於固有權,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1139條及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使該繼承人之繼承權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喪失,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而言(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僅有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屬關係之繼承人,始得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而後順位或親等較疏之繼承人更應待先順位或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為之。次按再轉繼承人,係指被繼承人死亡而繼承開始時,原繼承人於為應繼承登記而未登記完畢前,或不欲為繼承而欲為拋棄繼承前死亡,致原繼承人之配偶及子輩繼承人成為再轉繼承人,與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代位繼承究有不同。是以拋棄繼承權,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即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再轉繼承人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自不得對被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是以再轉繼承人僅得聲明拋棄原繼承人之財產,無從以繼承人之遺產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由伊等再轉繼承為由,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 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段○○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甲○○於113 年12月17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113年12月17日死亡,聲 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據提出民事拋棄繼承權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同意書、印鑑證明、繼承人戶籍資料等件為證。其中聲明人A001、A02、A03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屬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渠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合先敘明。惟查聲明人A04、A05、A06為關係人乙○○之子女,而乙○○則為被繼承人甲○○之長子,於甲○○113 年12月17日死亡時開始發生繼承,其長子乙○○則歿於114 年1 月14日;換言之,乙○○係於被繼承人甲○○繼承事實開始後才死亡,是以乙○○作為被繼承人甲○○之子輩繼承人,當時已取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復未向法院聲明對甲○○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附卷為憑。聲明人A04、A05、A06既為乙○○之子女,聲明人A07、A08則分別為A05、A06之子女,亦即渠等分別為被繼承人甲○○之孫輩及曾孫輩繼承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甲○○既尚有先順序之子輩繼承人乙○○,當時未予拋棄繼承而依法當然繼承,則聲明人A04、A05、A06、A07、A08自未取得被繼承人甲○○之繼承權,而無從聲明拋棄繼承;退步言之,縱認乙○○已於114 年1 月14日死亡,渠等係被繼承人甲○○之再轉繼承人,然再轉繼承人非被繼承人甲○○之法定繼承人,自不得對被繼承人甲○○聲明拋棄繼承,是以再轉繼承人僅得聲明拋棄原繼承人乙○○之財產,無從以繼承人之遺產係因被繼承人甲○○死亡而由渠等再轉繼承為由,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之繼承權。綜上所述,聲明人A04、A05、A06、A07、A08向本院聲明對被繼承人甲○○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30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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