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TDV-114-司聲-32-202503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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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蔡益全 相 對 人 李佳朕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 以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77號假扣押裁定,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44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中(另有囑託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助第70號假扣押執行),將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 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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