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4-司裁全-3-20250103-1
字號
司裁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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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連瑤姿 債 務 人 陳秀娟 参先堂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陳文華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1,246,655元或同面額之111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新 臺幣3,739,96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3,739,964元或將上開金額提 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影本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提出通訊函、回執、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影本以為釋明,雖尚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