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養聲-15-2025032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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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A01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願收養A02為養子, 業據提出民事聲請認可收養狀、收養同意書、收養子女契約書、免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 二、惟本院於114年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 繳納聲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惟聲明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從而,本院無從開啟本件程序,進而調查被收養人生父母是否同意本件收養、本件收養有無違反法律而不應予以認可等情事,是本件認可收養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 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