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婚-30-20250310-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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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30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 元。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 項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