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事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TDV-114-家提-1-20250218-2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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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 巷0 號(屏東○○○○○○○○○○○科) 上列抗告人請求提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 年1 月17 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 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第2 項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