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TDV-114-家救-14-20250217-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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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莊家惠 年籍詳卷 聲 請 人 莊清勇 年籍詳卷 聲 請 人 莊家榕 年籍詳卷 共同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施志遠律師 相 對 人 莊明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免除扶養費事件(114 年度 家補字第56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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