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TDV-114-家救-16-2025021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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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阮氏艷 非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楊文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 女相關)事件(114年度家補字第7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文件為證,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