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家救-23-20250331-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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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城紫玲 非訟代理人 呂喬慧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李蕓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114年度 家補字第116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