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TDV-114-家救-3-20250109-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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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3號 原 告 林○慧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王佑銘律師 被 告 鍾○昭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114 年 度家財小字第1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等件為釋明,原告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