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DV-114-家救-4-20250116-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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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蔡秋聰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 114年度家補字第2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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