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TDV-114-家救-8-20250206-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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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蔡○文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陳雅娟律師 相 對 人 蔡○恩 另案於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14 年度 家補字第35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函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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