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TDV-114-家繼小-1-20250325-1
字號
家繼小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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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秋美 相 對 人 林文章 林妧𩓧 林詠義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陳美霞 相 對 人 林詠瑋(即林振堂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黎玉錢 相 對 人 林思萱(即林振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林詠瑋、林思萱為被繼承人即被告林振堂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諸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5條之規定自 明。 二、查本件被告即被繼承人林振堂於本案繫屬後死亡,相對人林 詠瑋、林思萱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明渠等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