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特留分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TDV-114-家繼簡-1-20250319-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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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特留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4 年2 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提起上訴者,如有上訴不合程式或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26日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揆諸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因上訴聲明記載尚不明確,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328,5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735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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