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TDV-114-家補-101-202503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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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用。經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500元;又酌定三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 從而,本件應徵收費用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4,500元+1,500 元=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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