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TDV-114-家補-107-202503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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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 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臺幣(下同)百萬元,是本件聲請標的價 額,為一百萬元以上,而未滿五百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