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4-家補-109-202503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意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