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V-114-家補-11-20250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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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弘財 聲 請 人 陳俐樺 相 對 人 陳雲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 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 請求免除或減輕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46年間 出生之男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台灣地區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 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 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 查報告,屏東縣112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5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1,280元(計算 式:21,594元×12月×10年=2,591,28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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