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4-家補-114-202503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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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離婚部 分係非財產權起訴之訴訟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500元;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1,500 元;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2 項規定,則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 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以上合計6,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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