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TDV-114-家補-120-202503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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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李茂松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陳韋利律師 被 告 李茂榮 被 告 楊李春梅 被 告 張李春蘭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7,250 元(1,269,000×1/4),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費用4,3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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