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家補-124-202503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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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應 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 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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