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TDV-114-家補-128-202503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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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王浥芸 王昶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舒盈嘉律師 被 告 王慶勝 王惠美 王慶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價額及其應繼分比 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萬281元【《(20,821,514+4,987, 910+55,000)×1/4》+《(900,000+1,956,699)×1/4》=7,180,28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6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