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V-114-家補-13-20250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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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事件,原告於民國000年00月0 0日提起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0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0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